参与掰手腕意外骨折,应由谁担责?

发布日期:2025-11-24 11:46:07   浏览量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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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加入掰手腕角力 发力时意外骨折


  2025年4月的一天傍晚,苏州某公园健身器材区附近热闹非凡。忙碌了一天的人们进行着各种体育锻炼,有的在练器械,有的在跳操、踢毽子,还有几个人围在一起掰手腕。围观掰手腕的人们为双方助威的声音,引得不少人驻足围观。小李路过此处时,也被现场热烈的气氛吸引,在一旁驻足观看了良久。小李越看越激动,感觉自己力气也不小,应该能与其他人较量一番,便主动走上前对连胜几局的小林说:“哥,我也想跟你练一练,试试臂力!”小林看到小李来应战,就笑着答应了他。

  随后,两人相对坐在石凳上,肘部抵紧桌面、双手紧握,在围观者一声“开始”的口令下,两人各自发力进入较量环节。前期对峙角力中,小林屏住呼吸,持续发力中曾数次将小李手腕压近至桌面,但小李并未就此认输,一直紧紧撑住慢慢又将小林的手腕推到了垂直桌面的直立方向。两人势均力敌的较量,引来更多围观者屏息静气地观看。两人到了第四、五次角力时,双方都继续发力,但场面依然僵持。突然,小李感到右臂一阵剧痛,面色陡然大变,再也无法发力。小林见状立即松手,见小李疼痛难忍,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不久后,救护车将小李送往医院急诊室。经医院检查,确诊小李为“右侧肱骨干骨折、右侧桡神经损伤”,当晚便安排手术进行治疗。术后小李又住院10天,累计花费医疗费3.4万余元。


对方应否承担一半责任 双方僵持不下


  受伤次日,小李望着自己缠满绷带的手臂,心中懊悔不已,因一时的疏忽大意,一次简单的掰手腕比赛竟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小李自责的同时也认为小林对此同样负有责任,毕竟和小林掰手腕是导致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于是小李带着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单据,找到小林协商赔偿事宜,语气带着几分急切与委屈:“这次手术加住院已经花了3万多元。我知道掰手腕是我主动提的,但毕竟是跟你对练时伤的,你看能不能承担一半?”

  小林听完后,面露难色地摇了摇头:“兄弟,不是我不想帮你,主要是这事我真没责任。当时是你主动说要练一练,我才跟你掰的,而且我全程都没故意用力,就是正常角力。你喊疼的时候我马上就松了手,还第一时间帮你叫了救护车,我能做的都做了。掰手腕本身就有受伤风险,你既然主动参加,就得想到有这种可能啊!”

  两人就责任归属与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小李见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拨打110报警。因双方分歧过大,报警、协商都以失败告终。2025年5月中旬,小李整理好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报警记录等材料,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赔偿1.7万余元医疗费。

  庭审中,双方对事发经过无实质争议,均认可“受伤发生在掰手腕发力过程中,当时手臂尚未压到桌面”,但就责任认定各执一词。

  小李认为,自己是“临时起意练一练”,不是参加正式体育竞技,而且小林好几次将自己压到快输了,自己的手臂一直处于受力状态,间接导致了骨折,小林作为对战方,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小林则辩称,掰手腕是比拼臂力、腕力的竞技活动,本身就有受伤风险,小李主动邀约就该提前想到;自己全程正常发力,没有突然猛拽、故意下压等违规动作,其受伤后还及时帮忙叫车送医,已经尽到该尽的义务了。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小李在公园围观时主动向小林提出“想练一练掰手腕”,小林未以任何方式强迫或诱导小李参与,小李的参与行为属于完全自愿;活动过程中,小李在前期角力中多次被小林压至接近落败状态,但其未向小林提出终止比赛,反而继续参与第四、五次较量,直至受伤时仍未主动放弃,充分体现了其持续接受活动风险的意愿;小李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林存在“故意发力过猛”“违规拉扯手臂”“突然改变发力方向”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双方在角力中的发力动作均符合掰手腕活动的常规竞技特征;在小李受伤后,小林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待救护车抵达后,小林陪同小李前往医院,协助小李完成各项检查,在手术室外等候至手术结束,确认小李进入住院病房安顿妥当后才离开,积极履行了活动参与者的合理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掰手腕以力量角逐为核心,客观存在肌肉拉伤、骨骼断裂等潜在风险,符合“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特征;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邀约并在多次处于劣势后仍继续角力,应认定为“自愿承担活动风险”;小林正常参与角力,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注:以上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报,作者:黄金剑 刘逸梅 袁航 唐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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