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借款还是诈骗?借款型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日期:2025-08-14 14:23:01   浏览量 :20
发布日期:2025-08-14 14:23:01  
20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借为名的诈骗定性)

1、无归还能力且无归还行为的“借款”构成诈骗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应款项一并计入诈骗数额。

案号:(2019)京02刑终214号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陈某平虚构介绍绿化工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等事实,以借为名分别骗取谭某栋8.67万元、杨某蓉5.28万元,收款后无归还能力及行为。

裁决结果:陈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继续追缴赃款13.95万元发还被害人。

裁决理由:陈某平收款前无归还能力,收款后无实际归还行为,即使部分钱款以借款形式给付,其虚构事实骗取信任的行为已体现非法占有目的,全部款项计入诈骗数额。

2、虚构投资项目的“借款”构成诈骗

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信任,以借款形式取得财物,案发后未还款且不交代款项去向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形式上的借款协议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案号:(2020)辽05刑终112号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19年,胡某虚构“合伙投资医疗器械”“给医院院长送礼”等事实,以借款协议、借条形式骗取钟某、马某100万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案发后未还款且不交代款项去向。

裁决结果: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责令退赔全部赃款。

裁决理由:被害人因虚构的投资项目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胡某无实际投资行为,案发后拒不还款且隐瞒款项去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形式上的借款协议不改变诈骗性质。

二、借款形式与诈骗的区分(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的界限)

1、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并同意带离的,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若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同意其携带财物离开现场,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案号:(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769号

基本案情:2014年9月至11月,丁某君冒充“协助民警办案人员”,以“拍照辨认嫌疑人”为由向未成年人借得手机,谎称“开警车离开”并让被害人原地等候,随后携手机逃离并销赃。

裁决结果:丁某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裁决理由:丁某君通过冒充身份骗取信任,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同意其携带手机离开,财物占有已转移,符合诈骗罪“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特征,而非秘密窃取。

2、有持续还款行为且积极协商的借款不还,不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借款时虽隐瞒部分事实,但有持续还款行为、积极提供偿债方案(如共同成立公司约定以盈利还款),且出借人对借款风险有一定认知的,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案号:(2023)沪02刑终826号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9年,靳某峰隐瞒赌博负债事实,以公司经营为由向郭某借款374万余元,期间有借有还,2019年与郭某成立公司约定以盈利偿债,案发前已归还96万余元,剩余103万余元未还。

裁决结果: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仅认定职务侵占罪,未认定诈骗罪)。

裁决理由:靳某峰借款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有持续还款行为,且与出借人协商偿债方案,出借人对其借款用途及风险知情,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三、案发前还款担保的有效性认定

1、非自愿且无履行能力的担保,不影响诈骗认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诈骗行为完成后、案发前提供的还款担保,若担保人系受威胁签订协议且无实际偿付能力,该担保无效,不影响诈骗行为性质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案号:(2017)京02刑初151号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段某新虚构“串支票”“工程资金”等事由骗取吴某新4538万余元,案发前在吴某新追讨下,让父母以受威胁方式签订担保协议,但父母无业、无资产且非自愿,无履行能力。

裁决结果:段某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389万余元。

裁决理由:担保人(段某新父母)系受威胁签字,对担保后果无认知且无偿付能力,担保协议缺乏真实性和履行基础,不影响对段某新非法占有目的及诈骗数额的认定。

四、现金形式诈骗的证据认定规则

1、被告人否认现金诈骗时的证据综合审查

裁判要旨:被告人否认以现金形式骗取钱款且无第三人印证时,可结合被害人取现记录、交付现金的时间地点陈述,以及被告人控制账户的存现情况、资金来源辩解的查证结果综合认定。

案号:(2016)京刑终220号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5年,刘某春冒充民警虚构“办户口”“销售探测仪”等事实诈骗515.5万元,其中否认以现金形式骗取陈某298万元,但陈某取现记录、交付时间地点与刘某春账户大额存现高度吻合,刘某春资金来源辩解不实。

裁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刘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犯伪造印章罪,数罪并罚执行十五年)。

裁决理由:被害人取现记录、交付细节与被告人账户存现时间金额高度匹配,被告人对资金来源的辩解无证据支持,在案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现金诈骗事实。

总结核心裁判规则

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判断:需结合行为人借款时的归还能力、借款后的实际用途(如挥霍、隐瞒去向)、是否有归还行为及意愿综合认定,形式上的借款协议不必然排除诈骗。

被害人处分行为的关键作用: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因欺骗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物(如同意行为人携带财物离开),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相区分。

还款担保的有效性边界:案发前的担保需审查担保人是否自愿、是否具有偿付能力,非自愿或无能力的担保不影响诈骗定性。

现金诈骗的证据标准:无直接印证时,可通过取现记录、交付细节、被告人账户资金流向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事实。

民事借贷与诈骗的界限:有持续还款行为、积极协商偿债且出借人对风险知情的,一般不认定为诈骗,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广东申亭明条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团队  涉及领域广泛

及时跟踪反馈  确保案件进度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际贸易中心大厦35楼

关于我们
ABOUT US
申亭明条律所是专业从事法律服务,弘扬法治文化,宣传法治精神,始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着力打造法律服务的产品化、专业化、团队化。主要法律服务领域涵盖: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企业合规管理、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私募基金等。服务类别包括:诉讼、仲裁、常年法律顾问和专业法律服务。
快速链接
QUICKLINKS
精选服务
SELECT SERVICE
刑事律师团队
行政纠纷业务
婚姻纠纷业务
合同纠纷业务
房产纠纷业务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云计算支持 反馈 枢纽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