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他人签订的合同(即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需结合《民法典》《刑法》等相关规定,核心在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以下从效力认定、撤销权行使、法律后果及实务要点展开分析:
一、诱骗(欺诈)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欺诈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欺诈方有欺诈故意: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如掩盖关键信息),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民法典》第148条);
欺诈行为:实施了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具体行为(如伪造资质、虚假宣传、掩盖合同风险);
受欺诈方因欺诈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因欺诈行为对合同内容、对方资质或履约能力等产生错误判断(如误以为对方有履行能力而签订合同);
受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因错误认识而自愿签订合同(如因误信对方“有实力”而同意合作)。
提示:若欺诈方仅为过失(如误报信息无主观故意),不构成欺诈;若受欺诈方未因欺诈产生错误认识(如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则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二、因诱骗(欺诈)订立的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0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但需区分以下特殊情形:
(一)一般情形:可撤销合同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48条)。合同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二)第三人欺诈的特殊情形
若欺诈行为由合同外的第三人实施(如中介虚构信息促成交易),需区分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第三人欺诈(如中介与欺诈方串通),受欺诈方可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49条);
若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第三人欺诈(如中介不知情且无过失),合同对受欺诈方有效(受欺诈方需向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
(三)欺诈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特殊情形
若欺诈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时:合同效力需根据《民法典》第153条判断:若欺诈行为同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诈骗属于违法犯罪),合同无效;
但实践中,民事合同效力与刑事责任可分离(如合同无效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
示例:甲以“投资项目”为名骗取乙100万元,虚构项目真实性(欺诈),若甲构成诈骗罪,乙可主张合同无效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偿。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及法律后果
(一)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受欺诈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152条);若欺诈行为持续(如长期隐瞒真相),撤销权期限自欺诈行为终止之日起算。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合同转为有效。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受欺诈方需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撤销合同(不能以通知方式直接撤销),需提交以下证据证明欺诈:欺诈行为的证据(如虚假宣传资料、伪造的资质文件、聊天记录);错误认识与意思表示的因果关系证据(如签约前的沟通记录、决策依据);损失证据(如已支付的款项、因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损失)。
(三)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被撤销后:
返还财产: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如已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无法返还的,折价补偿(如按市场价值赔偿)。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欺诈方)需赔偿受欺诈方因合同撤销遭受的损失(如缔约费用、利息损失、机会损失等);若双方均有过错(如受欺诈方未尽审查义务),按过错比例分担。
行政处罚:若欺诈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如虚假广告),欺诈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四、实务操作要点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
受欺诈方需重点保留以下证据以证明欺诈:
欺诈行为的直接证据(如虚假合同、伪造的证件、宣传广告);
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通话录音,证明对方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
第三方证明(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信息虚假);
损失证明(如转账凭证、合同履行记录、评估报告)。
(二)撤销权的合理行使
若合同已部分履行(如支付部分款项),受欺诈方可主张返还已履行部分并要求赔偿;
若欺诈方为多人(如共同欺诈),受欺诈方可起诉所有欺诈方承担连带责任;
若合同涉及善意第三人(如欺诈方将财产转卖第三方),受欺诈方需通过撤销权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后,再向第三方追回财产(若第三方非善意)。
(三)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若受欺诈方未及时行使撤销权(如超过1年期限),合同转为有效,受欺诈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欺诈方主张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但无法再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诱骗(欺诈)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为可撤销合同,受欺诈方需在1年内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需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若未及时撤销,合同有效,受欺诈方可主张违约责任。实务中需重点收集欺诈证据、注意撤销权期限,并结合刑事犯罪可能性综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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