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有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表见代理?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公司需要还钱吗?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某公司因员工的一笔借款合同被出借人诉至法院。
由于杨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其管理的公司车辆用于对外抵押借款,并以领取维修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并全部挥霍,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1月,经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

因杨某逾期不偿还借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所在的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认为,杨某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符合合同形式要件,过程中还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授权,应属于有权代理;即使杨某无权代理,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一般而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中的一种特殊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在认定表见代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包括:须是无权代理;须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须是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须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在缔约借款合同时,出借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全部信息,如果对方声称是代表某公司进行借款操作,除了查看公司的经营状况、征信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外,还要审核代理人是否有相关授权手续或具有相应职务、职权,绝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注:以上内容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郭建新、杜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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