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用人单位逼迫员工主动离职的不当行为,劳动者可通过明确法律依据、精准收集证据、合理运用维权程序三步维护自身权益。以下结合案例与法律实务,提供系统性应对策略:
一、识别违法调岗、逼退行为的法律边界
用人单位常见的“软逼退”手段,多数已涉嫌违法。劳动者需先判断行为性质:
1、违法调岗与工作内容变更
典型表现:强制换岗至无关岗位(如商务经理变“抄写《心经》的抄经员”)、剥夺办公条件(收走电脑、关闭系统权限)、安排侮辱性工作(清理厕所、抄写无关内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调岗需双方协商一致;第38条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如剥夺正常工作资源),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索赔。
案例参考:李铭案中,公司强制其脱离原岗位、抄写《心经》,被法院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隐性操作”
典型表现:
制造旷工:曹安住院期间,公司绕过畅通的电话/微信,仅通过飞书/邮件催促返岗,虚构“旷工”理由。
屏蔽考勤:高阳案中,公司无故关闭考勤权限,却主张其“自行离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医疗期内不得违法解除)、第87条(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关键逻辑:用人单位单方面限制劳动条件(如关闭考勤、拒绝提供工作场所),即便未明确说“辞退”,也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二、维权核心:用证据链锁定“被迫离职”事实
劳动者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明离职是用人单位主动逼迫,而非个人意愿。证据收集需遵循“及时、全面、关联”原则:
1、第一时间固定原始证据
书面文件:保存调岗通知、降薪邮件、“旷工”警告等纸质/电子文件,注意查看文件是否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通讯记录:
录音:与人事、领导沟通时全程录音(需明确对方身份,如“请问您是XX公司人事经理XXX吗?”),重点记录对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如“你明天不用来原岗位了,去抄经”)。
聊天记录:保存微信、邮件、飞书等平台的聊天记录,尤其是涉及调岗、逼迫离职的直接对话(如“你不主动离职,我们就一直耗着”)。
操作截图:高阳案中,及时截图考勤权限被关闭的页面、坚持打卡的记录,证明非本人原因无法考勤。
现场证据:遭遇侮辱性工作安排时(如被要求清理厕所),拍摄现场照片、视频,记录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
2、构建“因果关系”证据链
单一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逼迫离职”,需串联多组证据形成逻辑闭环:
时间线:梳理事件发展顺序(如调岗通知日期→拒绝调岗→公司进一步打压→被迫离职)。
关联性:证明用人单位行为与离职的直接关联(如曹安案中,公司明知其住院仍通过冷门渠道催促返岗,明显意在制造“旷工”)。
证人证言:如有同事目击逼迫行为,可请其出具书面证言(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证明身份)。
3、避免证据瑕疵
录音完整:不得剪辑录音,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开庭时需提交录音文件及文字整理稿。
协议谨慎签署:若公司要求签《离职协议》,务必仔细核对条款,拒绝勾选“个人原因离职”“放弃一切索赔”等内容。如已签署此类协议,需证明签署时受胁迫(如录音证明签协议时被威胁“不签就告你贪污”)。
三、维权程序:仲裁+诉讼的实战策略
1、第一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固定依据
书面通知公司:通过EMS快递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明离职原因(如“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违法调岗,被迫解除合同”),保留快递单及回执。
同步取证:邮寄时可拍摄封装过程,或选择“公证送达”确保程序合法。
2、第二步:申请劳动仲裁
时效: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超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提交材料:
仲裁申请书(需列明请求事项,如“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补发工资XX元”);
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
证据材料(按“证据目录”编号整理,附复印件,开庭时带原件核对)。
管辖: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工作地点)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
3、第三步:应对诉讼(如公司起诉)
一审、二审流程:对仲裁结果不服,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一审后仍可上诉至二审。
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调岗合理性”“员工违纪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需承担不利后果)。
执行阶段:胜诉后若公司拒不履行判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其账户、查封财产等。
四、进阶建议:降低维权成本的实用技巧
1、优先协商调解:
若证据充分,可在仲裁前尝试与公司协商,提出合理赔偿诉求(如N倍经济补偿),避免漫长诉讼。部分仲裁委设有“调解程序”,可快速结案。
2、法律援助渠道:
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向工会、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如公司存在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等行为,可同步举报)。
3、群体维权优势:
若多人遭遇同类逼退行为,可联名申请仲裁,共享证据、分摊律师费用,提高胜诉概率。
关键提醒:勿以“过激行为”对抗违法
面对逼迫,劳动者需保持冷静,避免主动辞职、旷工或与公司发生冲突。
例如:李铭拒绝接受抄经要求后,未擅自离岗,而是通过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确保“被迫离职”的合法性;
曹安住院期间保留所有诊疗记录、请假凭证,证明无法返岗的客观原因,粉碎公司“旷工”指控。
法律底线:用人单位的“软逼退”本质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而证据完备的维权行动,不仅能为个人争取赔偿,更能遏制职场不良风气。劳动者需牢记:合法权益不是“忍”出来的,而是“争”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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