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出借身份证开网店而被诉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当网店涉嫌侵权时,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出借身份证者还是实际经营者,亦或双方共同担责?这不仅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到法律对公民身份信息保护以及侵权责任认定的规范。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
2025年4月,年仅20岁的林某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某教育集团公司起诉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5万元。林某一头雾水,不知怎么回事。随后,林某来到法院查看证据,发现是自己身份证被他人用于注册网店,并销售了原告某教育集团的考研网课视频及讲义等,这才回忆起来事情的缘由。
时间回到2023年6月,林某高中毕业后到酒吧做服务生,因当时缺乏社会经验,对身份证的法律意义和人脸识别的风险认识不足,自己在台球厅玩耍期间,轻信了陌生人,将自己身份证借给他人用于注册网店,在帮助他人刷脸完成网店全部注册后,获取了100元的费用。此后,林某忙于工作,也就将此事彻底忘记。
法庭上,林某承认了相关事实。因被诉后,该网络平台断开了该网店侵权链接,侵权行为已停止,但林某依法应承担赔偿侵权损失和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
考虑到该案被告林某的人生刚刚起步,不适合因此而留下一个侵权判决跟随其一生,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和社会危害,某教育科技公司也考虑了林某年纪尚小、初入社会、经济能力有限且侵权行为已停止等情形,表示仅主张本次维权的合理费用1500元,自愿放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和解,林某当庭支付了1500元的合理开支后,实现了案结事了。
该案虽涉案金额小,但一方面展现了我国司法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和决心,警示社会公众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和保护创新;另一方面也告知全社会,特别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要学会保护自己的身份证以及人脸识别等重要的个人生物信息,明白将身份证等信息出售、出借给他人或不当使用,可能造成侵权等重大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也建议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如通过加密访问、限制非法下载等,发现侵权后,可首先通过平台投诉及律师函等非诉手段前置解决,在保护权利同时也降低维权成本。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作者: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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