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售出宠物能否“概不退款”

发布日期:2026-07-18 09:00:00   来源 : 人民日报    作者 :亓玉昆    浏览量 :845
亓玉昆 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2026-07-18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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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场宠物展上,山东青岛的王先生结识了上海某宠物店的经营者李女士,并添加了社交平台好友。不久后,王先生通过李女士的社交动态,看中了一只宠物。双方线上反复沟通,李女士还通过照片、视频以及视频连线的方式,向王先生展示了小狗的品种、毛色、体形等信息。


  经过协商,王先生以1.6万元购买了这只小狗,双方约定由宠物店通过航空货运将小狗寄往青岛。李女士收到货款后回复王先生:“个人原因,全款不退”。


  王先生收到小狗后,很快发现不对劲:小狗频繁挠痒、毛发稀疏、毛色与照片差距较大,甚至存在皮肤病问题。于是,他收货后次日便联系李女士,提出宠物与展示不符,要求退货,并表示愿意自行承担退货运费。但李女士却表示,其前期已发送照片和视频让王先生充分了解小狗情况,且明确告知过王先生“宠物售出概不退款”,因此只同意更换,拒绝退款。


  为尽快解决问题,王先生没有拖延,在收到宠物的第三天,便直接从青岛驱车赶往上海,将小狗送回宠物店并再次要求退款,但依然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将该宠物店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解除,并退款。


  庭审中,宠物店确认,案涉小狗确实存在皮肤病,且已收到王先生退回的小狗。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通过线上购买活体宠物,是否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王先生通过线上沟通方式向异地宠物店购买宠物,属于典型的网络远程销售模式,其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权利。


  宠物店虽在买卖过程中多次通过发送照片、视频等方式向王先生展示了宠物的外观情况,但王先生作为身处异地的消费者,仍然没有机会现场接触、实际检视,知情权、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王先生有权在收到宠物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


  同时,王先生在收到宠物的次日即提出毛色不符、存在皮肤病等异议并主张退货,且第三天便亲自将宠物送回宠物店,确保了宠物状态的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不存在宠物活体属性导致无法退货或价值显著贬损的情形。


  至于宠物店提出“宠物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自身责任、限制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宠物店和王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宠物店应退还王先生货款1.6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线上选购宠物时,应多方核实商家资质,完整留存沟通记录、宣传截图、体检单据等关键凭证,提前明晰运输风险划分与责任约定,理性消费、审慎下单,既善待宠物的生命健康,也依法守住自身财产与消费权益。


注:以上内容摘自人民日报,记者:亓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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