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张某与红战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张某为红战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汤山 G81 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红战公司中标后支付 300 万元居间费,付款方式与红战公司收到工程款挂钩。后省建公司从涵田公司承包该工程,并向红战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签订《责任承包协议解除协议》,解除了相关承包关系。张某以促成红战公司中标为由,诉请红战公司支付居间费,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居间协议》无效,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若为促成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工程转包),该协议因标的物违法而无效,居间人无权依据该协议主张居间费。
建设工程中,总承包单位将主体结构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的,该转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以促成该类无效合同为目的的居间行为,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居间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裁判要点分析:法院审理核心在于 “居间事项的合法性”,即居间行为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居间合同的合法性要件:
居间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居间事项是否合法。根据《民法典》(原《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居间协议》的核心是促成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省建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汤山 G81 地块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含主体结构)转包给红战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的强制性规定,该转包行为本身违法。因此,以促成违法转包为目的的《居间协议》,因标的物违法而无效。
居间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张某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咨询、协助谈判等服务,不应对合同无效负责,但法院认为,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时,负有审查居间事项合法性的义务。案涉工程为招投标项目,张某应当知晓工程转包(尤其是主体结构转包)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却仍以促成该行为为条件收取费用,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的法理,其主张居间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合同解除与付款条件的关联性: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已解除承包协议,且未实际履行合同、未收到工程款,即便《居间协议》有效,“收到工程款后支付居间费” 的付款条件也未成就。但法院审理重点并未停留于此,而是直接从 “居间事项违法” 的根源上否定了协议效力,进一步强化了对违法居间行为的否定评价。
案件索引
公报案例:《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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