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5-06-12 23:05:33   浏览量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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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伤害案件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直接影响案件的罪与非罪。因此,主观罪过的审查判断成为伤害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点之一,必须予以准确判断。

【背景事件提示】近日,山东潍坊一峡谷漂流景区发生一起游客纠纷。一名女子称在游玩时被一名男子用水枪多次击中右眼,导致视力受损、头部眩晕,并可能留下后遗症。伤者表示,首次被击中后已明确表达疼痛,但对方仍近距离射击,且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

官方回应通报称,涉事水枪为玩具类型,非高压水枪。经医院确认,伤者矫正视力已恢复至1.0,但医生提醒需注意后续护理以防后遗症。警方调查中,伤人男子主动配合调查并垫付医药费,未出现逃逸行为。(来源于网络已公开的官方新闻)

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需结合监控、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主观恶性。

行为的定性必须坚持主客观一致的标准

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含义

行为人的罪过必须是基于主观意志的支配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在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时候,充分的将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目的与客观上造成的损害结果、社会危害性等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错误出现。

二、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

主观罪过产生于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而它产生后在客观上表现为特定行为对社会产生危害作用,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等客观情况又成为检验主观方面的标准。

因此,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的,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

三、故意伤害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意味着行为人清楚知晓自身行为会致他人身体受伤,且期望或任由该结果产生。期望结果发生者为直接故意,其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出现;对结果持无所谓态度,任由其发生的是间接故意。认定时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比如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言语表达以及案发前后行为等。

司法机关可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结合证据链与经验法则,推定其主观故意成立。这种推定需建立在直接证据欠缺但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闭环的基础上,体现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若能证明行为人有故意致他人身体受伤的主观心态,便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

一、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双重审查

《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需满足“明知+希望/放任”的心理状态。

1、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包括对伤害行为的性质、伤害的对象以及伤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结果等有认识(例如持械攻击要害部位、使用高压水枪射击眼睛等危险行为)

2、意志因素: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希望(直接故意)的态度表现为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如为了报复而故意持刀砍伤他人;放任(间接故意)的态度则是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伤害结果的发生,例如,虽未明确要伤害对方,但对自己的攻击行为明知可能造成对方重伤结果持不管不顾的态度放任结果发生。

二、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我国刑法要求定罪需同时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心态,禁止单纯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当直接证据缺失时,可通过客观行为反向推导主观心态。

1、行为属性优先于结果:

需审查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如工具杀伤力、攻击部位),对行为危险性评估,是否超出社会容忍限度。而非仅以结果倒推故意。例如,用木棍击打腿部致骨折,可推定具有伤害故意;但日常推搡致意外摔倒则不一定。

2、综合情境判断:结合行为人具体言行、双方关系、态度、行为连贯性等因素。

具体行为分析:故意行为通常具有明确的攻击性,表现出对他人身体健康或生命的损害意图;而过失行为则可能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的意外。

对结果的可预见性:故意行为中,行为人通常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对结果的态度:故意行为中,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或者至少是放任的;事后态度中,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后对被害人的结果表现出冷漠、无视或者逃避等态度,这也可以作为认定其故意的参考依据。

事前准备和计划: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前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和计划,包括选择作案时间、地点、工具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的有力证据。

3、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若证据表明行为人采取了避免伤害的措施,或伤害结果因介入因素(如被害人自身疾病)导致,则可能排除故意。

在水枪击伤游客右眼案中,法律争议核心在于男子主观故意的认定:男子可能辩称“过失致人受伤”或“玩闹失控”,需结合监控、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对主观动机综合判断:

若行为人明知行为高度危险(如用水枪射击眼睛),却辩称“未预料失明”,因违反基本安全认知,不成立过失。明知危险仍近距离射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若属嬉戏过失或玩具水枪压力未超预期,可能不构成。

关键在于对行为危险性评估,超出社会容忍限度的“嬉戏”可直接推定伤害故意。因工具危险性及部位特殊性,以及若男子存在二次攻击、强行拖拽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伤害。

三、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原则

1、禁止“唯结果论”:伤害的结果不等于必然成立故意伤害罪,需严格审查行为与故意的关联性。

2、主客观相一致:故意认定需同时符合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避免客观归罪。

综上,主观故意的认定需紧扣行为本质与行为人认知,对“过失”“玩闹”等抗辩应通过行为危险性、控制可能性及结果预见性进行实质性辨析,避免主观心态认定的客观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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