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史能否免除刑责?深圳男子殴打女子案引法律争议,律师解读定罪关键

发布日期:2025-05-28 16:27:52   浏览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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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晚,深圳市宝安区坪洲地铁站附近,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殴打一名女子,引发关注。22日上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肇事男子曾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传视频显示,在地铁站附近,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冲向两名女生,所幸其中一名女生反应过来,拉开同伴。在另一视频中,该男子辱骂一名女生,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致女子倒地。

22日上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5月20日21时许,杨某(男,39岁)在宝安区坪洲地铁站附近殴打一名女子后逃离现场,随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该女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查,杨某曾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杨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情通报

红星新闻记者从当地警方了解到,肇事男子是否是网传的摩的司机,以及其肇事动机等,公安机关还在进一步调查,目前以通报为准。

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肇事男子杨某当众辱骂并殴打女子,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均可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赵良善强调,虽然杨某此前曾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对于精神病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一般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由专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以此来判断其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是否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肇事男子杨某曾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但这并不必然使其免除刑事责任。如果经鉴定,杨某在殴打女子时处于发病期,且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但会进入强制医疗程序;如果处于精神正常状态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就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次他已被刑事拘留,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付建说,从行政角度,其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行为,若不涉及刑事定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被打女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付建介绍,被打女子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打人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打者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赔偿因殴打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如果被打女子因殴打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也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便刑事上因精神状况等原因未对打人者定罪,被打者仍可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打人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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