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中途“跑路”,业主如何成功维权?

发布日期:2026-03-27 09:00:00   来源 : 中国法院网    作者 :梁梦莲    浏览量 :855
梁梦莲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6-03-27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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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房装修本是喜事,但若遇到不靠谱的装修公司中途“跑路”“失联”,业主便会陷入费钱又糟心的困境......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4年12月,赵某与仙桃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由该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赵某的房屋进行硬装装修,包干总价为12万元。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照装修公司的要求,陆续向其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共计10万元。然而,装修公司在完成水电改造、防水、地面瓷砖铺贴及部分木工工程后,便无故长时间停工。赵某多次联系未果,赶到公司才发现已人去楼空、大门紧锁。



  为尽快入住,同时挽回损失,赵某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内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评估报告》出具后,赵某将剩余装修工程交由另一家装修公司继续施工完毕。之后,赵某将“跑路”的装修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要求该装修公司返还其多支付的装修款4.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已依约支付10万元,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而被告装修公司收取大部分款项后,在工程未完时无故停工、失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对于装修公司已施工部分的价值,赵某提交的《评估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程序合法。报告结论显示,装修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市场价值为5.8万元。该证据在装修公司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具有证明效力。






  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赵某支付装修款10万元,而被告履行部分经专业评估价值为5.8万元,故装修公司多收取的4.2万元已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且装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万元。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装修公司返还赵某装修款4.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关键在于原告赵某在被告装修公司“跑路”后、自行续装前,先行委托了专业评估,成功固定了“已完工工程量及价值”这一核心事实,这一关键步骤使其诉求得以被准确核算与支持。反之,如果业主未进行评估就直接让后续施工覆盖了原工程现场,将导致“原装修公司到底做了多少、价值多少”这一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业主将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要求返款的诉请很可能因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选择装修公司时要审慎考察,签订合同应明确细节,付款宜按工程进度分期进行。一旦发生纠纷,尤其是对方“失联”时,务必首先通过拍照、录像、申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工程现状及价值进行证据固定,这是后续一切维权行动的基石。唯有做到“手中有证”,方能依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作者:梁梦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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