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强调,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企业,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保护。

在一起执行异议案中,最高法依法提审,改判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企业股东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无需被公司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某投资公司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将其追加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二审法院分别以案涉资金存在异动、某投资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认缴出资已到位为由,驳回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提审本案后查明,某投资公司汇入山西某公司账户5500万元后,于次日又转至某投资公司账户,同日,某投资公司又将5500万元转账至山西某公司账户,并转为山西某公司定期存款。同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已收到某投资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500万元。某投资公司对前述账款流转和实际向山西某公司转款金额超出增资金额的问题作出了合理解释。
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依法出资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责任之间建立了“防火墙”,对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商事交易的繁荣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激发包括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内的市场主体的投资创业热情。
最高法表示,本案在深入细致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不得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向市场传递出明确信号,即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民营企业股东,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激励更多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发展。

“依法维护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责任相互分离、产权结构明晰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对稳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预期和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风险控制功能,依法维护诚信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依法出资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责任之间建立有效“防火墙”,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投资创业热情。
注:以上内容摘自澎湃新闻,记者: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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