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借款不还行为构成诈骗罪需满足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出借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而借款。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多因素判断,若有还款能力与意愿、积极偿债等行为,则难认定为诈骗。
争议焦点:靳某峰隐瞒赌博、负债事实向郭某借款不还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靳某峰向郭某借款时虽隐瞒了部分事实,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1、难以认定靳某峰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借资金。靳某峰借款之初有稳定收入和资产,有还款意愿和行为,一直积极持续还款,与郭某对账签署借条,共同成立公司约定以盈利优先偿债,且案发前归还比例超 70%。虽有部分钱款转入疑似 “卡农” 账户,但难以证实用于赌博或挥霍。
2、难以认定郭某因靳某峰虚构借款事实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靳某峰和郭某曾是男女朋友,在共同经营公司时,郭某已知晓靳某峰先前借款用于赌博,还与靳某峰对账、让其签借条,对靳某峰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有一定了解,不是完全基于错误认识出借。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靳某峰构成诈骗罪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靳某峰向郭某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郭某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
简要分析: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及出借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本案中,靳某峰虽隐瞒部分事实借款,但其自身有还款能力和意愿,且积极采取措施偿债,与出借人协商共同经营公司等,这些行为表明其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借款。同时,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对靳某峰的部分真实情况有所了解,非完全基于错误认识出借。若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会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利于合理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此裁判明确了借款不还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强调了认定诈骗罪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避免了将民间借贷纠纷刑事化,体现了司法对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准确认定和区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5-1-222-002;入库日期:2025.03.10。靳某峰诈骗、职务侵占案——对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13 刑初 1069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8 月 29 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 02 刑终 826 号刑事裁定(2024 年 7 月 26 日)。(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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